
最近民生物資高漲,馬政府上任後,大搞節能秀。當然如果再不多花錢的情況下,節能當然是件好事,也可為人民之表率。在這個什麼都要省的節骨眼上,一項可能要花錢的議題又被丟了出來:台灣郵政是否要復名為中華郵政?當時扁政府推動正名運動,花了一千多萬,硬是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改名為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我個人當然是持反對意見,原因不在於是中華好還是台灣好,而是於法符不符合程序。
立法院通過的郵政法中,第三條即明定「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一個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當然是依據公司法中之規定。我國通過了郵政法並訂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明文道出郵政業務應由交通部為主管機關設立國營的中華郵政來經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因應而生,為一立法特許公司。由於公司的名稱已在郵政法中明定,相較於公司法,郵政法應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意即公司法中所訂定之公司更名相關規定,不得適用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扁政府在中華郵政正名上,用的是公司法中的規定,召開董事會做公司章程之變更,然而這程序上原自根本就是錯誤的概念。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本大可指出其無效退回,然因扁政府執政的關係,經濟部當然不會這麼做。
再者第六條中更指出「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意即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外,不得有其它公司經營郵政相關業務。當時扁政府不以修法形式為正名之活動,而刻意以董事會決議行之,造成今日法條與實務上之嚴重衝突矛盾。台灣郵政非中華郵政,是否明顯違反郵政法中相關規定?當然這或許也牽扯到公司權利繼承之相關問題,但如果一開始的更名就是一種於法不合的錯誤行為,我們根本無須去考慮到此點。
今日扁政府下台,馬政府上任,大家又再度關心起中華郵政復名與否的問題。據報導指出若將台灣郵政在度更改回中華郵政,必須要再耗費八九百萬元。現在馬政府在非必要性的地方,頻頻喊出減少開銷的口號;有人說現在再花九百萬元去做復名,是有病之行為,但我認為此復名絕對有其必要性。
要解決現階段問題,有兩種方法,一為花九百萬全面重新復名為中華郵政;另一則為透過修法形式,將郵政法及中華郵政設置條例中之中華郵政改為台灣郵政,不花半毛錢。你問我覺得哪種比較好?不花錢的好像比較好?但我認為這九百萬絕對有花的必要性。台灣是一個法治化的國家,透過修法形式雖不用花到半毛錢,然而將非法的事實就地合法化,是一個極度不良之示範。我們更應以此為鑑,讓後人知道這樣錯誤的行為,代價就是浪費兩千萬的納稅人血汗錢。如果不這麼做,不論是誰執政,其皆大可透過非法的手段來達成目的,並交由下一任執政者就地合法化來擦屁股,這根本為本末倒置之行為。
根據立院的要求,復名要在十月前完成,我認為是合理的。現在交通部要忙得事情還有很多,其表示暫不急著處理,我甚表贊同,但這名無論如何,是一定得改回來的。當然中油與中船是否也應一併更改,這我就認為大可不必。因為它不如郵政為特許業務,其更名程序於法有合,與中華郵政的問題大不相同,我相信馬政府對於這兩家亦遭更名的公司,應該不會予以處理。
立法院通過的郵政法中,第三條即明定「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一個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當然是依據公司法中之規定。我國通過了郵政法並訂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明文道出郵政業務應由交通部為主管機關設立國營的中華郵政來經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因應而生,為一立法特許公司。由於公司的名稱已在郵政法中明定,相較於公司法,郵政法應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意即公司法中所訂定之公司更名相關規定,不得適用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扁政府在中華郵政正名上,用的是公司法中的規定,召開董事會做公司章程之變更,然而這程序上原自根本就是錯誤的概念。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本大可指出其無效退回,然因扁政府執政的關係,經濟部當然不會這麼做。
再者第六條中更指出「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意即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外,不得有其它公司經營郵政相關業務。當時扁政府不以修法形式為正名之活動,而刻意以董事會決議行之,造成今日法條與實務上之嚴重衝突矛盾。台灣郵政非中華郵政,是否明顯違反郵政法中相關規定?當然這或許也牽扯到公司權利繼承之相關問題,但如果一開始的更名就是一種於法不合的錯誤行為,我們根本無須去考慮到此點。
今日扁政府下台,馬政府上任,大家又再度關心起中華郵政復名與否的問題。據報導指出若將台灣郵政在度更改回中華郵政,必須要再耗費八九百萬元。現在馬政府在非必要性的地方,頻頻喊出減少開銷的口號;有人說現在再花九百萬元去做復名,是有病之行為,但我認為此復名絕對有其必要性。
要解決現階段問題,有兩種方法,一為花九百萬全面重新復名為中華郵政;另一則為透過修法形式,將郵政法及中華郵政設置條例中之中華郵政改為台灣郵政,不花半毛錢。你問我覺得哪種比較好?不花錢的好像比較好?但我認為這九百萬絕對有花的必要性。台灣是一個法治化的國家,透過修法形式雖不用花到半毛錢,然而將非法的事實就地合法化,是一個極度不良之示範。我們更應以此為鑑,讓後人知道這樣錯誤的行為,代價就是浪費兩千萬的納稅人血汗錢。如果不這麼做,不論是誰執政,其皆大可透過非法的手段來達成目的,並交由下一任執政者就地合法化來擦屁股,這根本為本末倒置之行為。
根據立院的要求,復名要在十月前完成,我認為是合理的。現在交通部要忙得事情還有很多,其表示暫不急著處理,我甚表贊同,但這名無論如何,是一定得改回來的。當然中油與中船是否也應一併更改,這我就認為大可不必。因為它不如郵政為特許業務,其更名程序於法有合,與中華郵政的問題大不相同,我相信馬政府對於這兩家亦遭更名的公司,應該不會予以處理。









